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马某于2000年被某酒店招聘为采购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酒店一直没有给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5年,马某从租住地坐车到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汽车严重撞伤。经医院诊治,需要做左小腿截肢手术。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马某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医疗费15485元,假肢费、复诊费11750元,住院期间工资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l0528元,伤残津贴5264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278 586元。酒店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因此酒店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中酒店与马某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了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是无效的。我国从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到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马某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马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有权要求医疗费用,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的费用,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以本人工资60%的按月伤残津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酒店没有为马某参加工伤保险,该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酒店支付。另外,本案中马某受到伤害的直接加害方为肇事汽车司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马某也可以向肇事司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