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作中致残,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学徒工,四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因学艺不精,加之疏忽大意,致使右手被机器皮带卷入齿轮轧伤。虽花费6万余元医疗费用,却仍然落下九级伤残。近日,当我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却遭到拒绝,理由为我只是学徒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更何况我所受伤害与自身过错密切相关,即我不在工伤之列。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洪依妍
洪依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同样具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着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与之对应,你虽然属于学徒工,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司已经对你用工,也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无权拒绝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你的伤残恰恰发生在上班期间,即与之吻合。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在具备其中情形之一时,才能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给予工伤待遇。正因为你学艺不精、存在疏忽大意,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决定了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