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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离职 法院:飞行档案不属人事档案不能转

就业形势 2016-01-19 16:16100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双流县法院在基层法院中发布了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10大典型案例是该法院从去年审结的1.4万多件案件中,选出的社会关注度高、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通过典型案件对社会普法,其中一起案例涉及飞行员离职。

据了解,2001年,王某某与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除。2014年5月,王某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航空公司于6月书面回复原告,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引发纠纷。

经过仲裁程序后,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离职后,其个人飞行档案、健康档案、民航空勤登记证、体检合格证等专业资格档案和证书能否作为人事档案,随王某某本人一并转走。

法院认为,涉及航空机组人员的飞行档案、健康档案、民航空勤登记证、体检合格证等专业资格档案和证书,属于民航总局为保证安全飞行,审查航空公司是否具有承运人合格运行资格判定的标准,是航空公司供民航总局检查所需的评价其承运人资格的单位档案。而飞行品质、安保评价则为飞行员在新用人单位从事飞行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这些资料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人事档案资料,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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